《武魂》对魏美智文章的阉割
当看到2007年《武魂》第12期上发表的有关文章的时候,我就写好了这篇文章。后来又想,要办好一份杂志,杂事纷呈,难免有疏漏之处。于是,就没有发去我的这篇文章,仅将我的《一幢旧墓碑,两项新发现》的电子本发到《武魂》杂志,以企编者能够自己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当我看到2008年4期《武魂》杂志的时候,才知道编者并没有发现自己的缺点。为编者指出瑕疵,让杂志办得更好,是读者的责任。因之,又将原先写好的文章加以修改,与编者作一商榷。 一是编者删去了关键的词,篡改了作者本意。我发表在互联网上《一幢旧墓碑,两项新发现》一文的首句是,“七月八日,我的朋友璩文柱打电话告诉我,最近唐村发现了一幢李自奇的墓碑。”请注意,编者却删去了我“最近”这两个关键字。什么是最近?查《现代汉语词典》得知:“最近,指说话前后不久的日子。”(见《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1534页)。七月八号前“不久的日子”,肯定不是在七月八号,而是在此之前。经编者删去了“最近”后,我的文章就成了“七月八日,唐村发现了一幢李自奇的墓碑。”这就人为地把唐村发现李自奇的墓碑的时间圈定在“七月八日”。这样做的结果是,削了我的“脚”,适了颜紫元的“履”,为颜紫元编造的“七月八日”才发现李自奇墓碑的说法作了注脚。 二是玩弄标点符号游戏,篡改李白奇墓碑碑文的真实性。我在《一幢旧墓碑,两项新发现》中引用李自奇墓碑的原文为:“曾孙朝客徙住福建莆田后居潮州府,世胜·世拔·世宝·世功·世宣·朝宾·世光奉祀。”编者在摘编时却改为“曾孙朝客徙住福建莆田后居潮州府,世胜?世拔?世宝?世功?世宣?朝宾?世光奉祀。”将原文的六个圆点,改为6个问号。问号,是人们设问时使用的,是表示疑问的。一幢墓碑,连奉祀人都不清楚,那还写在墓碑上干什么?这样的墓碑到底是真是假?这不是人为的将李自奇墓碑弄成假的了吗?也可能编者认为,这不是他们有意的,是校对疏忽,没有发现。如果是那样,请编者们再将2007年12期的摘引本,与2008年4期的发表本对照一下,其意自明! 三是从《编者按》里看出编者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欠缺。编者不一定都是全才。但是,必须懂得与自己发表的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2007年12期的编者按说:“特别是颜文在《后记》部分提出了请有关专业鉴定机构使用现代科技,来鉴定古碑的真伪的建议,这一招相比‘最会说谎的文字’无论是对质疑者还是辨诬者,都是公平而且有效的。”这段文字初看起来是公允的,细看就看出来编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含墓葬品),属于国家所有。李白奇墓碑是国家文物,不是那个私人的物件。因此,李白奇的墓碑的鉴定必须由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专家鉴定,而不是某一个人随便在社会上找个人就可以鉴定。对颜紫元这样一个没有提供合法身份、又没有到过博爱唐村考察过的人来说,人们对其不信任,这是十分正常的、无可非议的。即使要组织文物鉴定,也应由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组织专家鉴定。而不能由一个没有提供合法身份的人组织鉴定,这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失人民政府尊严的。李自奇墓碑所反映的内容看,这一重要文物,最起码也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但是,颜紫元为了炒作需要,他四处扬言要与某某人签订合同,明眼的人一看就明白,颜紫元不过是在上演一出丑剧、闹剧罢了。没有人会相信他的。如果颜紫元是一个旅居外国的人,不懂这些法律知识的话,难道编者也没有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吗?编者是看不出来?还是故意跟着故弄玄虚? 编者按的最后一句说:然而颜先生的这一“挑战”竟无人应战,或许“不了了之”,也是祖宗传下来的一种“战术”?编者先生们既然从事了公共事业,就必须做到起码的一条:守法!其次,是要遵守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守德。请问:你们所说的“祖宗”是指哪个的祖宗?是中国人民的祖宗吗?那你们就是侮辱了全中国14亿中国人,包括你们自己!是指的唐村李氏的祖宗吗?那你们就侮辱了唐村李氏族人!语出不详应当说是做编者之大忌!请编者还是慎之,慎之为妙! 说到颜先生的挑战,我想把我发在《中华国术论坛>上发给颜紫元的一段话写在这篇文章的结尾:颜紫元要想打赌鉴定李白奇墓碑的真假,就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汇五万美元保证金过来,然后,派他的律师过来洽谈协议事宜。如果李自奇墓碑是真的,这五万美元保证金就是我合理所得的担保风险金。他如果同意,我马上到博爱县人民法院取来所要汇款的银行账号。这不仅是对颜紫元的回答,也算给编者按的一个回答吧!
编者:此文系颜紫元先生2008年4月28日从互联网上发寄本刊,原文照登如下: 今年三月初,博爱县统战部因为“李白奇碑”据说与香港李嘉诚先生有关,遂让博爱县文化局提出申请,让河南省文物局等有关单位对此碑进行了秘密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万一此事不实而闹出笑话。 前阵子河南历史系教授王兴亚因说了“学术界不支持李自奇碑”,及“李自奇碑无学术价值”之语,而遭到博爱当地某些人的威胁,于是闭口不谈。本人原以为国家武术院的康戈武先生知道鉴定之事,一问康先生也不知。于是十分纳闷,现在明白了,除了统战部感兴趣,国家武术院对此碑,并不感兴趣。 本人今日终于联系上河南省文物局负责此次鉴定的夏组长,夏组长愿回答相关问题,他说: 1,首先碑的石料是老石料; 2,碑文形式与明清惯例严重不符。不符之处主要是两部分内容:与李嘉诚扯上关系的部分,非但内容与惯例不符,同时其所用的符号也严重不符;与心意拳、六合枪部分的内容及形式(编者:此句原文于此处中断,疑有漏字。) 3,碑文中“万历”的“历”字是乾隆后才出现的写法。 4,所有清代的碑都用“大清”,无一例如李自奇碑用“皇明”的。 至于碑的发现过程及为何用盐酸洗碑等中的蹊跷,以及晚于“立碑年代”的家谱无碑文内容,及五月底发现的碑的“碑文”为何四月就出现在李嘉诚的网上。以及为何四月的碑文无李春茂、心意拳、六合枪等字样等问题,夏组长说不是他们的责任范围。 夏组长说,我们的鉴定的结果应该很说明问题。本人问:“为何不公布?”夏先生说:因是博爱文化局提出申请秘密进行的,他们只负责鉴定,公布与否由博爱县文化局决定。本人遂致电博爱文化局负责人,该领导说,“他们只是应统战部的要求牵线而已,他们已将结果转给统战部,文化局对李自奇碑不感兴趣。”
编者的话 感谢魏美智先生说了那么多的话,相信这些话对提高本刊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增加有关知识,一定会大有裨益。而对颜紫元先生的来稿,则既感谢又惊讶,感谢的是颜先生的执着,万里迢迢,不惧繁琐地调查考证。惊讶的是,颜先生居然与博爱县文化局、河南省文物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对话,因为根据魏美智先生提示的法律知识,“颜紫元这样一个没有提供合法身份的人”(魏美智先生语),不是不具备和这类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话的资格么? 感谢与惊讶之后,再说一说有关这块“李自奇”碑本身的事情。编者在去年第12期的“编者按”中曾说:“近几年来,河南省博爱县不断发现‘有爆炸性效应’的武术新史料。这些史料之所以有‘爆炸性’,是因为它们与当代武术史研究的诸多热门话题紧密相关,如果这些史料是真实的,诸如太极拳史、心意六合拳史中的许多内容就要改写。”现在,编者仍然认为,不管此碑当初被披露的原因。是因其具备统战价值还是古董价值,也不管现在统战部门或是文物部门是否对它还感兴趣,对于武术而言,它是作为一份颇具“颠覆性效应”的文献进入武术史学领域的,因此对其真伪,就有搞清楚的必要。如果是真的,武史研究就前进了一步;如果是假的,就不能任其“不了了之”,以致几十年或上百年后,真假难辨,以讹传讹。出于此种考虑,本刊会继续关注有关这块碑本身的研究和考证,欢迎有真知的老师和专家,能将诸如发现时间地点人物、材质检验、文字形式内容、涉及史实等等带有实质内容的各项考察资料投寄给我们,以使读者能不断知道真相。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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