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于2004年3月已将“陈家沟”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类别为:3、5、8、22、24、25、27、28、29、34、35、39、41、43、44。凡在上述类别内使用“陈家沟”及与“陈家沟”图案、文字一致或类似的单位、个人,请于10日内与温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就有关商标的使用进行协商。否则,将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特此声明 温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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