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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概况

2014-4-24 08:49| 发布者: 柳随风| 查看: 4967| 评论: 0

摘要: 研究会简介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3月5日,宗旨是:遵纪守法、挖掘、整理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本团体是由国际太极拳传播大 ...

研究会简介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3月5日,宗旨是:遵纪守法、挖掘、整理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本团体是由国际太极拳传播大使李体育老师的倡导下,在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体育局的关怀和支持下,由广大的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各太极拳流派,推动太极拳运动的发展和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为目标,进一步挖掘整理、继承发扬、推广创新,为太极拳爱好者提供一个学习研究的环境平台、培养太极拳德艺双馨的后备力量,营造有惠州市特色的太极拳文化,为推动和谐文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研究会宗旨

遵纪守法、挖掘、整理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研究会组织架构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英文“HuizhouTaijiqua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HZTJQ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师承陈梦松,陈小旺大师,太极拳大架第十二代传人;师承陈立清大师,太极拳小架第十三代传人,李体育老师发起的,热爱太极拳文化的人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纪守法、挖掘、整理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并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大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友好往来、推崇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团队接受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团队的登记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团队的住所设在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北路13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太极拳,增强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 建立太极拳网站,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三) 团结门派和个人,取长补短,丰富太极拳内容。

(四) 开展学术、技法的研究和交流,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

(五) 发展和组织太极拳爱好者,培养太极拳德艺双馨的后备力量,并积极参

与国内外的武术大赛,为太极拳争光添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武术和太极拳的习练者及研究者进行传统武术和太极拳的学术研究、咨询,策划武术和太极拳文化的交流、协作服务。

(二) 组织推广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研究成果。

(三) 组织各类体育赛事,培训、培养优秀的武术和太极拳的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及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太极拳,注重武德、 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本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力;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发行的太极拳书藉影像资料权力;

(七) 有代表本团体参加国内外各种比赛的选拔权;

(八) 有同时加入其它协会组织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 按时缴纳会费义务;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有宣传太极拳、宣传本研究会的义务;

(七) 有维护各门派之间、各组织之间、个人之间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义务;

(八) 学习武德,刻苦研练太极拳、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遵纪守法的义务;

(九) 有向本团体提供发展方向和创新思路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内如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会长5000元/年、副会长3000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100元/年)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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