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太极拳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梅州市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梅州市区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市区的太极拳爱好者,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太极文化“瑰宝”,促进太极拳运动广泛开展,提高太极拳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强人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梅州绿色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梅州市体育局、梅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梅州市江北文化公园广场红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梅州市体育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太极拳运动方面的工作。 (二)进行太极拳的研究、宣传、教学、交流、观摩、表演和比赛活动,促进太极拳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三)负责组织太极拳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选拔、培养、推荐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和外地的太极拳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条件和程序: 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太极拳爱好者,拥护本会章程,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免冠1寸照片2张,经辅导站会员介绍,报协会登记核发会员证,并按年度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会员,参加该辅导站的组织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3、享受本会各种指导、培训、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6、按年度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扬奖励。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计当年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下设辅导站基层组织,会员因地制宜参加所在辅导站的经常性活动,并向该站缴交会费,分属该站的具体组织领导。会员如需转站活动,可告知原站领导,向新转移站领导报到,在新站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二)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三)选举若干副会长、秘书长等,调整增补常务理事成员,分工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聘任各工作组的理事人员,做好各方面业务工作; (五)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等,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办事机构和基层辅导站开展工作; (七)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缴交会费(每年10元以上)及赞助;争取政府部门拨给活动经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热心捐赠等。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财物。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代表大会或理事、站长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生效,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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